成都报名二建面授班去哪里
机构:优路教育时间:2021-06-09 14:57:14 点击:80

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通常是指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综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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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放心的上市培训机构 再次掀起二建培训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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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衡阳二级建造师考试须知
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在即,各省市住建厅服务中心也开始为2018年二建考试考务工作做准备。为规范考风考纪,保障考试工作有序进行,近日,衡阳人社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应试须知。接下来,优路教育带您看一下具体内容。
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一、考试时间
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时间为6月2、3日。
二、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请于2018年5月28日9:00—6月1日17:00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
三、考试地点:
温馨提示:
1、考生于考前一天到所在考点学校熟悉交通路线、考场位置,考试当天注意交通安全。
2、衡阳电大考点周边有工程项目施工,道路狭窄,建议该考点考生不要开车来参考,以免交通堵塞。
四、应试要求
1、报考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两证放在桌子右上角,并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和填写本人联系电话。
2、考生在开考5分钟后不得入场,12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3、考试时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电子计算器进入考场。不得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资料、报刊、提包等物品入座。如有携带应统一存放在指定位置。开考后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上缴给监考老师,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5、考试开考,考生严格按照试卷封二“应试人员注意事项”的要求填涂试卷代码,未填涂或填涂有误,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6、考试结束铃响,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完试卷(题本)、答题卡(纸),考生在《考场座次表》的“交卷签字”栏签名,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违者作违纪处理。
7、考后*将对所有应试人员的作答数据进行雷同检测,对于雷同试卷及异常考场取消考试成绩。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依法、诚信参加考试,既不抄袭他人答案,也不提供或纵容他人抄袭本人答案。
五、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为净化社会考试环境,切实抓好考风考纪,针对考试当中查获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照考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违纪人员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附:考试法律、法规摘要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人社部第31号令(摘要)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教育部第33号令(摘要)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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